第六章 諮詢機構

第四十條:

為本會開展會務之需要,理事會得組織財政﹑經濟﹑慈善﹑出入口﹑統計﹑勞工﹑公共事務﹑宣傳及其他有關會員﹑同業利益之諮詢委員會,人數視乎實際而定。

第四十一條:

上述諮詢委員會,得從本會會員經由自願或理事會徵求同意後聘任組織之。但對於辦理當地經濟社會工作之人選,須具有特殊知識或與其經營之業務有關者為準。

第四十二條:

各諮詢委員會互選主任一人,於理事長或理事會請求時即行召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