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本會之組織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第十五條:

澳門廠商聯會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係由全體會員合法集合舉行之。

第十六條:

開會之工作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理之。
附款一、開會時如主席缺席,則由任職較久之副主席執行。
附款二、理事會任期屆滿、則由會員大會從新選舉之。

第十七條:

召集會員大會之通告,得由郵寄、專派或登報方式送達,通告內須載明會議程序。

1、 如登報通告,最低限度須在三日前行之。
2、 如有特殊情況而認為緊急者,通告期限得減為一天,但只限用登報方式送達。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應依通告所指定日期時間舉行。會員大會之議案,由出席會員多數取決,而選舉及有關獎懲事宜用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1、 如討論有關解散本會事宜,則須有四分三會員及全體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禁止討論與會議程序無關之事項,倘有任何該等情事之決議,概作無效。
附款:在討論事項前,得預備半小時,以便提出及討論任何會議程序以外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討論及表決上年度之工作報告、理事會賬目。
二、選舉理事及監事。
會員大會倘遇事不克舉行則可順延,而屆內會長、理事、監事任期直至新一屆選舉產生為止。

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 理事會認為需要時得召集之。
2、 有過半數會員用書面申請,得召開會員大會,但須說明開會目的。
附款: 會員特別大會如申請人不足半數出席時,不得舉行。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監事及任何特設委員會;
三、討論及表決任何與工業或本會有關事項;
四、表決任何上訴事宜;
五、通過由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第廿三條: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理事會

第廿四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是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1、 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若干人,其中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2、 理事會下設會員事務及總務部、聯絡及公關部、工業發展及貿易促進部、社會及經濟事務部、青年委員會、財務部等部門,由全體理事互選分任各項職務。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得隨時透過決議增設、刪減或改組其下設部門。
3、 理事會得聘請中文秘書、外文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處理各項工作。

 

第廿五條:

理事會議最低限度須有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廿六條:

理事會每月舉行常務理事會議,全體理事會議各一次。如果會長或理事長認為會務有需要時,或由理事三人具充份理由申請,得召開常務理事或全體理事之特別會議。
理事如因事不能出席會議,須用口頭或書面向理事會請假。

第廿七條:

理事會之議案,須有出席理事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討論與其他機構有關之重要事項,應請該機構負責人列席,以備諮詢。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所選出之理事,應於該選舉會議結束後即行就職。

第廿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

a. 代表本會辦理法院內外事務;
b. 執行會員大會議案,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保管本會一切財產及經費。
c. 核准會員入會、退出、開除會籍或暫停會員資格;
d. 按照本會章程所賦予之權,處分違章會員;
e. 編配工作,僱用人員及決定僱員薪金;
f. 對外各種活動須有本會代表參加者,得由理事會委派之;
g. 訂定本會內部細則;
h. 記錄服務會員之工作報告;
i. 提出每年工作報告與決算,並編造下年度預定冊。

 

第三十條:

會長之職權:

一、 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
二、 對內策劃各項會務;
三、 對外與理事長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
四、 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表執行工作。

 

第卅一條:

理事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理事會開會;
二、指導辦理本會事務;
三、辦理理事會之各項決議案;
四、辦理會員大會有關事務;
五、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
六、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表執行工作。

第卅二條:

秘書之職權:
一、負責理事會會議紀錄;
二、通告召集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三、處理來往文件及本會辦事處事務。

第卅三條:

財政之職權:
一、保管本會經費、財產及一切有價物件;
二、處理本會所有賬簿;
三、負責收支款項;
四、簽署收據、支票、發票及其他有關本會財政及經濟活動文件。

監事會

第卅四條: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組成之,總人數必須是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位不得超過兩屆。
監事互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卅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如認為需要時得審查本會賬簿。
二、得隨時點查本會有價值物件。
三、得用書面提出對於上年度年結之審查意見,及向理事會徵詢所得之意見。

第卅六條:

監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如需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卅七條:

永遠及榮譽職位:
一、凡擔任本會正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凡擔任本會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者,卸職後即以個人名義成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永遠榮譽監事長,並可列席理監事會議。
二、凡擔任常務理事、理事、監事者,卸職後得以個人名義由理事會通過聘請為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榮譽監事之職務,可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凡長期對本會有貢獻,而非現任理事之元老或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得由理事會聘請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四、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永遠榮譽監事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榮譽監事及名譽顧問人數不限,如重新被選為理監事,其榮譽職銜仍屬保留。
五、永遠會長的職責如下:
1、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永遠榮譽監事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榮譽監事及名譽顧問之職責如下:
1、列席理監事會議;
2、參與制訂本會之會務方針及計劃;
3、協助及監督本會各項會務之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