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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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澳門廠商聯會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係由全體會員合法集合舉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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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開會之工作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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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召集會員大會之通告,得由郵寄、專派或登報方式送達,通告內須載明會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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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會員大會應依通告所指定日期時間舉行。會員大會之議案,由出席會員多數取決,而選舉及有關獎懲事宜用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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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禁止討論與會議程序無關之事項,倘有任何該等情事之決議,概作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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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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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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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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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
理事會
第廿四條: |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是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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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
理事會議最低限度須有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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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
理事會每月舉行常務理事會議,全體理事會議各一次。如果會長或理事長認為會務有需要時,或由理事三人具充份理由申請,得召開常務理事或全體理事之特別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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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
理事會之議案,須有出席理事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討論與其他機構有關之重要事項,應請該機構負責人列席,以備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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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會員大會所選出之理事,應於該選舉會議結束後即行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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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
理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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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會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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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
理事長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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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
秘書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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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 |
財政之職權: |
監事會
第卅四條: |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組成之,總人數必須是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位不得超過兩屆。 |
第卅五條: |
監事會之職權: |
第卅六條: |
監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如需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
第卅七條: |
永遠及榮譽職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