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條: |
本會定名為《澳門廠商聯合會》(即廠商會) |
| 第十二條: |
會員之義務: |
| 第十三條: |
本會係具有法人資格之組織,在法律範圍內,得處理下列宗旨所指定之工作,凡與政府有關之事務,得由理事會,尤其是會長、理事長或由其委派本會理監事代表之。會員須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及每月繳交會費如下: |
| 第十一條: |
本會定名為《澳門廠商聯合會》(即廠商會) |
| 第十二條: |
會員之義務: |
| 第十三條: |
本會係具有法人資格之組織,在法律範圍內,得處理下列宗旨所指定之工作,凡與政府有關之事務,得由理事會,尤其是會長、理事長或由其委派本會理監事代表之。會員須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及每月繳交會費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