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廠商聯合會》(即廠商會)
葡文: Associacao Industrial de Macau
英文: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址設在羅保博士街卅四至卅六號廠商會大廈十七樓之自置永久會所。
該永久會所得由理事會通過推派三名代表辦理一切法律事宜。
倘認為有必要及適合時,需要將現址遷移或轉讓,必須得到當屆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總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將意見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得到全體理監事四分之三人數議決通過,並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有效。會員之權利:
a. 介紹會員入會;
b. 有關本會事宜得提出質詢;
c. 出席本會之討論會、座談會,並得參加澳門廠商聯合會舉辦有特別利益之展覽會;
d.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e. 按照本章程第廿一條二款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f. 享有本會章程指定之利益,及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所授予之合法權益;
g. 對於工業或本會有關事宜,得舉辦座談會或討論會,但須經理事會核准方可;
h. 得請求借用本會會所召開債權人或同級會議,或對於其本人有關之會議或討論會,但以不違背本會宗旨方可;
i. 認為對於本會或工商業有利者,得提出備忘、指導及建議;
j. 在規定之時間內得查閱本會文件及冊藉;
k. 得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l. 介紹外來賓客到會參觀,並得在來賓冊上留名紀念;
m. 接受會員證書及本會一切出版物及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之義務:
a. 設法使本會獲得發展;
b. 除具有合法之理由外,不得拒絕本會選派之任何職務;
c. 有利本會事宜,應盡量提出意見;
d. 出席會員大會;
e. 遵守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一切議決案。

第十三條:

本會係具有法人資格之組織,在法律範圍內,得處理下列宗旨所指定之工作,凡與政府有關之事務,得由理事會,尤其是會長、理事長或由其委派本會理監事代表之。會員須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及每月繳交會費如下:
1、 會員得自由捐助本會之經費。
2、 基金及會費得由理事提議,通過修改,並須經監事會審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