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入會及退會

第六條:

一、凡持有在本地區政府發給有工業准照之廠號或與工業有關而符合本會宗旨之公司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澳門企業法人,在澳門以外地區投資設廠及佔該工廠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五及持有所需之牌照或根據該工廠所屬地區的法例登記,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附款:批准入會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七條:

會員須符合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並繳交會費。

第八條:第三條:

凡欲參加本會,須填具入會志願書,並須有會員一人之介紹。入會志願書上詳載申請廠號名稱,代表人姓名,所經營之工業,地址等。入會志願書應於收到後第一次理事會會議時宣讀審議通過。

第九條:

本會為永久性組織,除根據本章程之規定外,不得將之解散。倘有下列事情,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1、 經當地政府法院宣告決定性破產者。
2、 被審判犯不名譽罪行者。
3、 欠繳會費達六個月,經書面通知,於接受通知書七日內不負責理妥者。
4、 違犯本會所有章則而被執行開除會藉之處分者。

第十條:

會員倘欲自動退出時,應用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至通知日止之會費。
附款:因不遵守本條規定之會員,而欲從新入會時,除重新繳交入會基金外,並須清繳過去欠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