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澳門廠商聯合會》(即廠商會) |
第二條: |
本會限由第二章所指之會員組成。 |
第三條: |
本會係具有法人資格之組織,在法律範圍內,得處理下列宗旨所指定之工作,凡與政府有關之事務,得由理事會,尤其是會長、理事長或由其委派本會理監事代表之。 |
第四條: |
本會為永久性組織,除根據本章程之規定外,不得將之解散。 |
第五條: |
澳門廠商聯合會之宗旨如下: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澳門廠商聯合會》(即廠商會) |
第二條: |
本會限由第二章所指之會員組成。 |
第三條: |
本會係具有法人資格之組織,在法律範圍內,得處理下列宗旨所指定之工作,凡與政府有關之事務,得由理事會,尤其是會長、理事長或由其委派本會理監事代表之。 |
第四條: |
本會為永久性組織,除根據本章程之規定外,不得將之解散。 |
第五條: |
澳門廠商聯合會之宗旨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