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廠商聯合會》(即廠商會)
葡文: Associacao Industrial de Macau
英文: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址設在羅保博士街卅四至卅六號廠商會大廈十七樓之自置永久會所。
該永久會所得由理事會通過推派三名代表辦理一切法律事宜。
倘認為有必要及適合時,需要將現址遷移或轉讓,必須得到當屆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總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將意見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得到全體理監事四分之三人數議決通過,並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條:

本會限由第二章所指之會員組成。

第三條:

本會係具有法人資格之組織,在法律範圍內,得處理下列宗旨所指定之工作,凡與政府有關之事務,得由理事會,尤其是會長、理事長或由其委派本會理監事代表之。

第四條:

本會為永久性組織,除根據本章程之規定外,不得將之解散。

第五條:

澳門廠商聯合會之宗旨如下:
1、 謀工業及輸出業之發展。
2、 研究與本地區工業發展有關問題及任何對於本地區工業有影響之法例。
3、 行使公權,並於被諮詢時提供有關本會活動之意見。
4、 對於政府有關指導及改善工業及輸出業之措施,研究及提供意見,以便保護其會譽。
5、 會員有疑問時,得提出及徵詢意見。
6、 會員請求合法之援助時,得予以支持。